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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德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霞,徐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656号自诉人徐玉霞,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人徐德昌,男,汉族,1945年5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自诉人徐玉霞以被告人徐德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徐玉霞、被告人徐德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徐玉霞诉称:自诉人与被告徐德昌借款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3年4月2日作出(2003)魏半民初字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德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欠原告徐玉霞借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徐德昌承担。判决书生效后,因徐德昌未履行,自诉人于2004年1月6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徐德昌在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自诉人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徐德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诉讼中,被告人徐德昌将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全部履行,自诉人徐玉霞对其表示谅解。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徐德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本院已生效的(2003)魏半民初字52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材料,被告人履行判决材料及自诉人出具的谅��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德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徐玉霞控诉被告人徐德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德昌已将生效判决全部履行并取得自诉人谅解,同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免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德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张二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