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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学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学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610号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9号36幢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78109W。法定代表人:杜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贾学超,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学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恒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