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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瑞军与黄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瑞军,黄国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民初2414号原告:罗瑞军,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桂平市业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国彬,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桂平市,原告罗瑞军与被告黄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瑞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黄国彬归还欠款9866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初,原告将其所有的树木卖给被告,被告伐完树木后,共欠原告98660元,并于2016年8月18日写欠条一张给原告收执,约定:2016年农历12月30日前还清上述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款项按照月息3%支付利息给原告。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但是被告仍不付款。原告提供证据:欠条一张。被告黄国彬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因经营亏本,要求原告能不计利息并适当减少本金。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原告罗瑞军将其所有的林木以9866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黄国彬砍伐,经结算,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写欠条一张给原告,约定于2016年农历12月30日(公历2017年1月27日)前还清,到期未还清款项按月利率息3%支付利息。逾期后,被告未付货款,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逾期未付清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日期与约定不符,应按约定公历日期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国彬应当付清货款98660元给原告罗瑞军;二、被告黄国彬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给原告罗瑞军(利息的计算:以9866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8日计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三、驳回原告罗瑞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瑞军负担33元,被告黄国彬负担1100元。上述给付义务,被告黄国彬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266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