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宁与陈为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陈为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640号原告:刘宁,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亭,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竹,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为改,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起诉被告陈为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宁负担。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龙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