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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9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201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杨某2,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杨某1与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杨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某1自二〇一五年五月起至二Ο一六年二月止的抚养费共计三万元;二、驳回杨某1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杨某2的反诉请求。权利人杨某1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2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杨某2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1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某2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1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9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