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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孙军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孙军魁,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东侧第**幢*号店铺。负责人:国新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迪,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军魁,男,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运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驻马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军魁、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市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安保险驻马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迪,被上诉人孙军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涛,被上诉人漯河市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刘继伟审判员 王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瑞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