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刚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刚,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94号申请执行人肖刚,男,生于1978年4月9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82年11月25日,住陕西省洛南县。申请执行人肖刚与被执行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陕102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刚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申请标的59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860元,执行费83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强自觉履行了案件标的款100000元,法院收取执行费1000元,剩余案件标的款被执行人李强与申请执行人肖刚达成还款协议,如被执行人李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