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袁俊堂、郄延才等与何学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俊堂,郄延才,何学平,金贵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民初1484号原告:袁俊堂,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私营业主,住江苏省沐阳县。原告:郄延才,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私营业主,住江苏省沐阳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昕,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学平,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金贵红,女,系何学平之妻,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袁俊堂、郄延才与被告何学平、金贵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中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俊堂、郄延才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学平、金贵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诉讼请求:1、判决由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购买模板款99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被告何学平在安庆承接土建工程需要购买模板,经中间人介绍,两原告于2014年10月7日向何学平提供木工模板2880张,每张50元,合计价款144000元。何学平当日支付模板款10000元,下欠货款134000元。之后两原告多次催讨,何学平仅陆续付款35000元,尚欠两原告模板99000元。今年以来,两原告又数次前往被告家催讨,但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货款,故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9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袁俊堂、郄延才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袁俊堂、郄延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两原告的自然身份情况;2、何学平、金贵红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收据原件一份,证明2014年10月7日,被告收到原告模板尚欠货款134000元;4、郄延才邮政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证明被告在2016年9月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何学平、金贵红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两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如下:两原告系亲戚关系并合伙经营模板生意,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4年10月7日,何学平在安庆承接土建工程需要购买木工模板,遂向两原告购买木工模板2880张,每张50元,合计价款144000元。何学平当日支付模板款10000元,下欠货款134000元,于当日出具收据一份。后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5年6月银行转账付款30000元、2016年9月1日银行转账付款5000元,尚欠99000元,两原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现何学平尚欠两原告模板款99000元,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两原告要求何学平支付模板款99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金贵红与何学平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两原告知道何学平与金贵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金贵红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学平、被告金贵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袁俊堂、原告郄延才模板款9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元,由被告何学平、被告金贵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中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德成附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