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新疆润德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润德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财保10号申请人:新疆润德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路10区242栋。法定代表人:李朝阳。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新疆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2号创想国际大厦1716室。法定代表人:段宇,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新疆润德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案款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作为信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润德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案款34816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保全标的348162元)。案件申请费2261元,由申请人新疆润德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戴锦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