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东营市泽众商贸有限公司、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泽众商贸有限公司,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燕春防,李金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泽众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燕春防,男。被执行人:李金针,女。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泽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燕春防、李金针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新生利息的义务,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燕春防、李金针名下有汽车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燕春防、李金针名下土地及房产均已在诉讼中轮候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春防醇氢催化剂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本院已在原案件中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燕春防、李金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查找不到下落而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房产均为轮候查封且无优先受偿权,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山东春防醇氢催化剂制造有限公司股权,因山东春防醇氢催化剂制造有限公司已经不再经营且查无资产,亦无法进行变现。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汝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