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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河铝业有限公司与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银河铝业有限公司,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财保5号申请人:内蒙古银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新工四路。法定代表人:闫亦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南二环路。法定代表人:马铭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内蒙古银河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通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辽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7日予以受理。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内蒙古银河铝业有限公司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通辽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法查封。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2017年8月3日,通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银河铝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65443913.72元的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银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关大力审判员  李 志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