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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良与被执行人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良,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良,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泸水县六库镇向阳西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潘煜。被执行人潘煜,男,1976年7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马良与被执行人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4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煜名下无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潘煜名下位于昆明市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B幢X单元XXXX号房屋和昆明市兴苑路千禧龙庭乐沨轩X单元X跃X层XXX号房屋本院已予以查封,但上述房屋已抵押不能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潘煜名下云AXXX**、云ATXX**号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在本辖区无房产,故被执行人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