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咸阳衡源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与姬克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衡源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姬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异41号异议人:咸阳衡源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底张街道办西门口。法定代表人:王世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姬克强,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咸阳市渭城区。委托代理人:沈剑,系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姬克强与咸阳衡源家具用品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咸阳衡源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咸阳衡源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咸阳衡源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继飞审判员 陈寒瑛审判员 庞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