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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王镇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王镇标,潮州市潮安区阳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25号之一原告:江门市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江生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客,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浩,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镇标,住汕头市金平区。第三人:潮州市潮安区阳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仙埠路口)。法定代表人:陈大礼。原告江门市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镇标、第三人潮州市潮安区阳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江门市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63.85元,减半收取计2581.93元,由原告江门市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雪莹人民陪审员  谢路辉人民陪审员  陈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妙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