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30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王明学、陈定群与张华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学,陈定群,张华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30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学,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黎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下称琼中县)黎母山中心小学教师,现住琼中县。 申请执行人:陈定群,女,1966年4月5日出生,黎族,农民,现住琼中县。 被执行人:张华贞,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琼中县。 上述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华贞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明学、陈定群曾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华贞支付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5000元及诉讼费955元,被执行人张华贞已支付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依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案款共计52455元,本院同日受理立案移送执行局恢复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张华贞现在外打工,却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17)琼9030执恢1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华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一次性支付2000元到我院指定账户,表示以后有钱了按月支付。鉴于申请人的家庭生活困难状况,本院给予司法救助10000元,该救助款于2017年8月9日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40455元仍需继续执行。现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国强 审 判 员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严白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钟东明 书 记 员 陈循瑜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