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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源与苏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源,苏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02民初309号原告:曾源,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苏树东,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曾源诉被告苏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树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彩金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体育彩票销售点购买了欧洲杯竞猜彩票,连续中奖,总计资金金额为13000多元,在原告到被告彩票店兑奖后收走被告中奖彩票并称店里有没那么多现金,需要到防城去兑奖再交还给原告,并表示在拿到奖金后会马上还给原告。直到2016年8月20日,被告依然没有将中奖的奖金给原告,原告找到被告店里并��求被告出具了一张总额为13000元的借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奖金的事实,并约定在两周内结清,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被告未能如约还款,特诉至法院。被告苏树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体育彩票销售点购买欧洲杯竞猜彩票,连续中奖。被告在收取原告中奖彩票后,由于没有足额现金支付给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借曹源13000元,定于生效日起2周内结清。现约定的结款期限已到,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借条》是对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彩票中奖金额的结算,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已将中奖彩票交付给被告,而被告却未能按照预定履行支付款项的责任,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彩票奖金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树东向原告曾源支付欠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苏树东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125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燕人民陪审员  何水清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兴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