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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光林与辛应鑫、朱仕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光林,辛应鑫,朱仕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121号原告:钟光林,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新桥镇畜牧兽医站职工,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辛应鑫,男,35岁,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朱仕伦,男,50岁,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钟光林诉被告辛应鑫、朱仕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光林承担。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