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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蔡友根与施懿轩、施蔚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友根,施懿轩,施蔚艳,董士芳,施佳生,施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628号原告蔡友根,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彭明星,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懿轩,男,2013年1月6日生,户籍地启东市。被告施蔚艳(系施懿轩母亲,又系施懿轩法定代理人),女,1990年9月16日生,住启东市。被告董士芳,女,192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施佳生,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施某。法定代理人茅凯燕(系施某母亲),女,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友根与被告施懿轩、施蔚艳、董士芳、施佳生、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友根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友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友根负担。审判员  高梁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桢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