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民初4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涛与王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王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176-1号原告刘涛。被告王森。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涛与被告王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森的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间一年,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