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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辖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钟建军、宋允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建军,宋允志,钟晨,李辉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辖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建军,男,l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允志,男,l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原审被告:钟晨,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原审被告:李辉义,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陵县。上诉人钟建军因被上诉人宋允志、原审被告钟晨、李辉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4民初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钟建军上诉称,本案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兰陵县新兴镇洪山村,钟建军、钟晨经常居住地为临沂市兰陵镇,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其他当事人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钟建军及钟晨的送达地址均为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会,由钟建军之妻、钟晨之母李华签收,钟建军、钟晨的户籍证明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会49号,一审在给钟晨往该地址邮寄送达上诉状时,钟晨也已签收。上述行为均表明钟建军、钟晨现居住地为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会。上诉人主张钟建军、钟晨经常居住地为临沂市兰陵县,在一、二审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确认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钟建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杜兆锋审判员  党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