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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福美与于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美,于安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392号原告:徐福美,男,汉族,个体业主,住抚松县。被告:于安伟,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徐福美诉被告于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福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福美负担。审判员  吴交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