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洪玉与黄青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洪玉,黄青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578号原告:金洪玉,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青松,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戚继光路128号。负责人:陈国平,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洪玉诉被告黄青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洪玉负担。审 判 员 黄晓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蒋向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