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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黄全长、黄卫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全长,黄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97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黄全长,男,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执行人黄卫杰,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在执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黄全长、黄卫杰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全长、黄卫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全长、黄卫杰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耿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