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洪刚与任敬轩、任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刚,任敬轩,任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664号原告:刘洪刚,男,汉族,现住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敬轩,男,成人,汉族,清丰县韩村乡勾韩村人。被告:任宗海,男,成人,汉族,清丰县韩村乡勾韩村人。原告刘洪刚与被告任敬轩、任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刚未能提供被告、任敬轩、任宗海的准确住址,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洪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柴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