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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魏艳飞与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艳飞,唐基力,刘毅,东莞市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异8号申请执行人:魏艳飞,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被执行人:唐基力,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蓝山县人。被执行人:刘毅,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被执行人:东莞市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山湖路18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吴留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北江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14层01号。法定代表人:李柳清,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十一层。法定代表人:余兴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人魏艳飞与唐基力、刘毅、东莞市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艳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吴留清、赵勇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申请人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东莞市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东吴留清、赵勇抽逃出资的事实,故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周红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魏艳飞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肖运华审 判 员  袁群辉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杜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