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2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海亮与董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亮,董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735号原告刘海亮,男,1972年7月2日生,回族,城镇居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董安生,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刘海亮诉被告董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海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