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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某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2155号罪犯王某辉,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粤0705刑初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粤07刑终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22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王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次;2017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