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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雪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5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雪松,男,1992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松犯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8日7时50分,被告人李雪松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5号门前时,与饶某驾驶的一辆红色“雪弗兰”小轿车(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李雪松血液酒精含量为206.5mg/100ml。李雪松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雪松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接受民警查询时,向民警提供了其事先购买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准驾车型D),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鉴定为虚假证件。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李雪松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雪松拘役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雪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雪松犯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雪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泽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