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樊小明、黄小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小明,黄小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樊小明,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黄小仙,女,1968年1月8日出生,住常山县。申请执行人樊小明与被执行人黄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99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小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小仙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寄单号为EY405742221CN。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2017)浙0822执1304号、(2016)浙0822执13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樊小明、黄小仙双方之间的100万债务相互抵消。截至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2执1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毛家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