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710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森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森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7101刑初42号公诉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易森林,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星子县。1994年8月因盗窃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08年10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看守所。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南铁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森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蔡勇、被告人易森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易森林在九江火车站进站验票口,趁被害人陈玲(化名)不备,盗得陈置于随身双肩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及银行卡等财物。后被告人易森林将钱包内现金取出,钱包和银行卡被其丢弃于九江火车站广场草丛中。2017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易森林在九江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所盗现金已被其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森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易森林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陈述、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森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旅客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成立。易森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铁路站车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森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赃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艳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危国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