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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保46号申请执行人:金某,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邵东县人,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唐某,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邵东县人,住邵东县。本院在执行金某与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了(2017)湘052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湘E×××××(五菱牌车辆类型为K31、车辆识别代号为014952)、湘E×××××(福特牌车辆类型为K31、车辆识别代号为284596)。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