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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国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301-5号本院立案执行张国新罚金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审结,该案(2016)豫0522刑初263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张国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张国新在你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