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罗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罗小龙,付立强,代仕云,李开云,石洪甫,成都市温江区志诚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四川御龙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付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6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14号,机构代码:91510115677155338E。被执行人:罗小龙,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付立强,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代仕云,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李开云,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石洪甫,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志诚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红专村12组,机构代码:58003815-1。被执行人:四川御龙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永宁路社区五组。被执行人:付云龙,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4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51377.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告知财产状况。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751377.5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2751377.50元。二、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4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代理审判员 王 杰陪 审 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