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童开华与李天兴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开华,李天兴,李佳佳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443号原告:童开华,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朝明,绵阳市涪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天兴,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徐世富,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第三人:李佳佳,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2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杜福猛,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童开华与被告李天兴、第三人李佳佳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