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童开华与李天兴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开华,李天兴,李佳佳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443号原告:童开华,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朝明,绵阳市涪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天兴,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徐世富,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第三人:李佳佳,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2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杜福猛,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童开华与被告李天兴、第三人李佳佳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