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义龙、杨先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义龙,杨先云,徐琳,毛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肖义龙,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申请执行人:杨先云,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徐琳,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毛海锋,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琳、毛海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琳、毛海锋向申请执行人肖义龙、杨先云给付案件受理费1504.75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1554.75元。但被执行人徐琳、毛海锋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徐琳、毛海锋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554.7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瑞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