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周军与杨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杨宣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民初3728号原告:周军,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雨,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宣超,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广,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XXXXXXX职工,一般代理。原告周军与被告杨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苏强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宣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1000元,利息1550元及逾期利息310元(截止到2017年6月),总计3286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杨宣超向其职工即原告借款31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5月1日归还本金,年利率10%,逾期按1%计算。原告当天以现金形式将借款交给被告,2017年2月23日双方补签了借款合同、借据和收据。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杨宣超辩称,欠款31000元属实,暂时资金困难,愿意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被告杨宣超向原告周军借款31000元,原告于当日将31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杨宣超。2017年2月23日原告周军与被告杨宣超补签了借款合同和借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约定年息10%,逾期按1%加收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杨宣超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逾期按1%加收利息,原告主张按年息11%计算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即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1%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为31000元×(11%÷12个月)×7个月=1989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宣超偿还原告周军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1989元(利息按年息11%,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计310.5元,由被告杨宣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