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周卫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刑初405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卫文,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文盲,无职业,2006年10月2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日因本案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7年6月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6月1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卫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卫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卫文在仙桃市西流河镇八潭村八组盗走陈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望江牌三轮摩托车1辆。当天凌晨4点多钟,陈某发现被盗后,告知车主张某某。张某某报警后,仙桃市公安局西流河派出所民警根据被盗望江牌三轮摩托车安装的GPS车辆监控系统,于当天下午1时许在仙桃市彭场镇东方明珠小区院内抓获周卫文,并查获被盗的望江牌三轮摩托车1辆。2017年6月7日,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的望江牌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为5016元。经审理还查明:仙桃市公安局西流河派出所于2017年6月6日将追回的望江牌三轮摩托车1辆发还被害人张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卫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卫文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西流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仙桃市公安局西流河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仙桃市公安局仙公(西)行罚决字【2017】32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公安局西流河派出所扣押清单;仙桃市公安局西流河派出所放还清单;照片;GPS车辆监控系统信息;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认字【2017】第1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06)南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2016)范监释证字第413号释放证明书(存根)复印件;被告人周卫文的户籍信息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卫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某价值为5016元的望江牌三轮摩托车1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卫文于2006年10月2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卫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卫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昌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