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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克获、吴金胜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克获,吴金胜,黄春景,王伟毅,吕栋梁,黄乌治,吴斌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克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景。原审被告:王伟毅。原审被告:吕栋梁。原审被告:黄乌治。原审被告:吴斌燕。上诉人吴克获、吴金胜因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9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克获、吴金胜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本案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王伟毅的住所地在平度市,合同履行地也在平度市,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