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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郑克乾与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联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乾,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联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大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578号原告:郑克乾,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淑勋,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香港路88号顶盛华府。法定代表人:王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和,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马路华兴大厦。法定代表人:许学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都区新区社区居委会华兴汽配城1幢A楼414-429室。法定代表人:徐大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大顺,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大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炳,男,居民,住盐城市。原告郑克乾诉被告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联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大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克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克乾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克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4855元,由原告郑克乾负担。审 判 长  郭玉国审 判 员  陈晓辉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二○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