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张军、赵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东,张军,赵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李卫东,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张军,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赵静华,女,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李卫东申请执行张军、赵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嘎达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