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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张军、赵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东,张军,赵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李卫东,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张军,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赵静华,女,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李卫东申请执行张军、赵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嘎达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