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张报林与石射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报林,石射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052号原告:张报林,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肖俊功、罗家明,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射光,男,成年,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报林诉被告石射光民简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报林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