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碛塄分理处与被告郝改则杨四女郭占厚张外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碛塄分理处,郭占厚,杨四,郝改则,张外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226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碛塄分理处,住所地碛塄设施农业示范园区碛塄村。主要负责人张瑞,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郭占厚,男,1972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碛塄乡。被告杨四女,女,1961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木瓜乡。被告郝改则,女,197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碛塄乡。被告张外师,男,1959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木瓜乡。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碛塄分理处与被告郝改则,杨四女,郭占厚,张外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碛塄分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碛塄分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瑞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