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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法伍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法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91号罪犯刘法伍,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1日作出(2003)宿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法伍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3)皖刑终字第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5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法伍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法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法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法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法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