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树珍与邓素华、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树珍,邓素华,林浩,林朝衡,陆春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424号原告:邓树珍,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毅,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素华,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横县。被告:林浩,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横县。被告:林朝衡,男,193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横县。被告:陆春元,女,194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横县。原告邓树珍与被告邓素华、林浩、林朝衡、陆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树珍以未能确定其他被告的身份而导致未能确定对方当事人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树珍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邓树珍负担。审 判 长 梁惠全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人民陪审员 韦燕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灿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