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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曾珍与刘兴义熊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曾珍,熊世兵,刘兴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277号原告:杨曾珍,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熊世兵,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刘兴义,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杨曾珍与被告熊世兵、刘兴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杨曾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曾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曾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55元,由原告杨曾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杰人民陪审员  胡德彬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月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