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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诉被告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高XX系借款人,王XX系借款人妻子,三肖XX系借款保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459号原告杨XX,男。被告一高XX系借款人,男。被告二王XX系借款人妻子,女。被告三肖XX系借款保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高XX、王XX、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吉晶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