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诉被告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高XX系借款人,王XX系借款人妻子,三肖XX系借款保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459号原告杨XX,男。被告一高XX系借款人,男。被告二王XX系借款人妻子,女。被告三肖XX系借款保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高XX、王XX、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吉晶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