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智蓉、王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智蓉,王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熊智蓉,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被执行人王珊,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5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8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熊智蓉与被执行人王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为被执行人王珊的鄂E×××××号“凯迪拉克”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