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高晓兴与阿拉坦高娃、徐允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兴,阿拉坦高娃,徐允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2221民初946号原告高晓兴,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阿拉坦高娃,女,1975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徐允丰,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高晓兴与被告阿拉坦高娃、徐允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晓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拉坦高娃、徐允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晓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5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12600元(从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2月22日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3、要求二被告从2017年2月23日开始月利率按2%计算给付借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22日二被告从我处借款人民币315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因二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款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裁决。被告阿拉坦高娃、徐允丰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高晓兴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阿拉坦高娃、徐允丰共同出具的欠据一枚,用以证明二被告于2016年12月22日共同借款人民币315000元未偿还的事实;2、科右前旗公安局归流河派出所和科右前旗归流河镇归流河嘎查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徐允丰下落不明的事实;3、科右前旗公安局桃合木苏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阿拉坦高娃离开户籍所在地已有3年之久的事实。被告阿拉坦高娃、徐允丰未进行质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允丰与被告阿拉坦高娃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22日,二被告从原告高晓兴处借款人民币315000元,约定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但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该款未到偿还日期前二被告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故原告高晓兴于2017年3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15000元,同时要求二被告月利率按2%支付利息。在诉讼期间经原告高晓兴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阿拉坦高娃、徐允丰夫妻共有的坐落于科右前旗桃合木苏木本街的一座约300㎡的砖混结构房屋进行了诉讼保全。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阿拉坦高娃、徐允丰夫妻共同向原告高晓兴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高晓兴起诉二被告偿还借款315000元之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之间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4个月的利息。因原告高晓兴要求二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月利率按2%支付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阿拉坦高娃、徐允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晓兴借款本金315000元,并从2017年5月2日开始按年利率6%支付4个月的利息6300元,本息合计为321300元;二、驳回原告高晓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0元及保全费3200元由被告阿拉坦高娃、徐允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包海泉审判员梁福成人民陪审员白双福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