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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罗赞国、黄安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赞国,黄安定,韦思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罗赞国,男,1967年7月15日生,壮族,住河池市宜州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军,广西君家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安定,男,1960年3月14日生,壮族,住河池市宜州区。被执行人韦思圳,女,1977年12月20日生,壮族,住河池市宜州区。申请执行人罗赞国与被执行人黄安定、韦思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桂128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赞国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719号。被执行人黄安定、韦思圳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93764.96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3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安定、韦思圳位于宜州市××××大道南面有房地产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宜州字01XX30、01××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宜国用(2013)第XXXX号],该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宜州市支行90万元,并已被本院另案(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莫藏琚、韦献端、吴宝亮、韦婵、黄安定、韦思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保全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黄安定有车号为桂M×××××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韦思圳有车号为桂M×××××大众牌小型汽车,车号为桂M×××××长安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本院已另案(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莫藏琚、韦献端、吴宝亮、韦婵、黄安定、韦思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查封上述车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7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