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31民初1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唐韦雄与古桂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韦雄,古桂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368号之一原告:唐韦雄,男,1960年6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被告:古桂强,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原告唐韦雄与被告古桂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唐韦雄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韦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韦雄负担。审 判 长  罗锦锋审 判 员  唐海洋人民陪审员  谢重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艳萍 百度搜索“”